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原先涉及到民事糾紛的很多發條也就相應廢止了,將要按照民法典規定的內容執行。在與人們息息相關的物業管理也做了一些新的規定,詳細了解可以幫助大家以后更方便的解決物業之間糾紛,今天找法網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典關于物權法物業的最新內容的相關內容。
一、民法典關于物權法物業的最新內容
1、增設居委會為指導和協助主體
第277條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需注意兩點:
。1)業主大會、業委會成立的條件和程序只能是法律、法規規定,也就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有立法權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才能制定,省級政府及其以下行政機關均不能加以規定。
。2)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協助是法定職責,“應當”一詞在法律上的意思是必須干,不具有可選擇性。另外,居委會正式成為了法定的指導和協助單位,不再是街道辦履職的辦事單位。
2、完善業主共同決定事項表決票權比例
第278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 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對人的行為調控,主要不是管物)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雙過半)
。6)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兩個四分之三)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8)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9)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3、增加維修資金使用范圍
第281條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這里增加了維修資金使用范圍,原物權法只規定了電梯、水箱等。緊急通道的開啟者,明確為業主大會和業委會。
民法典關于物業管理的規定的最新內容
二、如何解決物業糾紛
1、業主或使用人可向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反映,由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
2、不能協商解決的,有關收費標準又是由物價部門核定的,業主、使用人或管委會可提請物價部門重新核定,物價部門可依據物業管理實際發生的費用,結合其服務內容、質量、深度及用戶的意見重新核定;
3、物業管理公司認為有關費用標準過低的,不得擅自提價,一方面可與管委會協商一致后提價,一方面可提請物價部門根據有關費用的變化情況調整其標準。
三、如何拒絕不合理物業費
1、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在收取物業管理費用時存在違規收費或不合理收費,業主可提出抗辯,拒絕交納。
2、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 、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3、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